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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成人网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24日 00:37  点击:[]

 

91成人网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生,均发学生证及校徽一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本人身份的证件,只限个人使用,不得随意涂改、相互转让、赠送他人等,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必须持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出入校门、宿舍楼,必须佩戴校徽。

 

第五条  遗失学生证或校徽的学生,应当申请补发。首先到所在学院讲明遗失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学生处办理补办(发)事宜。学院负责整理学生的补办材料,填写《学生证补办登记表》统一到学生处办理,学生处不单独接收学生自己办理。学生处每周集中办理一次,各学院可根据情况定期向学生处报批。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不带工资学习的学生寒、暑假可持粘贴乘火车优惠卡(在使用过程中严禁重贴、受潮、折叠,购票时学生证中不能夹带非接触式IC卡)的学生证,买半价火车(船)票,每学年可享受4次优惠。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第七条  新学年开学后各院组织学生到所在学院输入新学年学生证优惠卡乘车次数。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乘车区间者,必须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乡政府)或父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书面证明,到学生处更改。

 

         第九条  凡虚报学生证遗失并利用两个学生证进行其它非法活动者,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丢失者按第五条处理,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凡因丢失学生证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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